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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次日将房屋共有 八旬老人痛失五十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27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情

  焦某年过八旬,老年丧偶,经婚姻介绍所认识了王某,两人婚后第二天焦某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变为两人共有,王某得到房屋一半产权后,便对焦某形同陌路,甚至将焦某告到房山法院,经求离婚分割房屋。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4年初,焦某丧偶,心情悲痛,精神处于崩溃边缘,急于找一个填埋精神空缺的老伴,在2005年10月时,经介绍认识了原本温柔、善良的王某,焦某觉得自己有了美丽的黄昏恋,对王某的索钱索物行为,没有任何疑心,全部百依百顺。甚至在婚后的第二天就把王某的名字写在了自己所有的价值100多万的房屋下,此后王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焦某不闻不问,要求离婚分割房屋产权。在一审和二审的审判过程中,焦某声泪俱下的诉说自己的糊涂,说王某跟他结婚就是为了骗取财产,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自己又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归焦某所有,但焦某必须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五十万元。

  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焦某婚后把房屋变为两人共有,房屋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1]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焦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属于焦某个人财产,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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