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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5

 

律师采用调查令取证的手段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个系统的规定,目前,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对于当事人更是如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因此,如何能取到更多的证据,以及如何能让法院为自己取证,就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律师采用调查令方式,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出面前往,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从实践来看,法院的调查令制度在上海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也是较为有效的取证方式。对于一般的单位而言,都顾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会配合取证:如果没有法院的威慑力而由律师前往调取证据,有时甚至连工资收入证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1)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

(2)查询公安报警记录;

(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

(4)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5)查询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历(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疗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予配合的情况。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实行调查令的城市不多,绝大多数内地城市没有这项制度,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取证相对更难。

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出面调查取证,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目前,大多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拟查询银行的具体名称,如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中原路储蓄所等,以及提供具体账号。实践中,只要明确知道具体在哪个营业所开的户,就一定能查到被申请人的储蓄情况,但有的法院依然要求当事人能提供具体的账户,而当事人一般没有再次获取账户的机会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与法院再次沟通,按法律程序进行查询要求。只要要求不过分,有依据,承办法官会酌情考虑当事人一再的请求的。

2.调查被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划扣情况

目前公积金贷款划扣主要由银行来进行操作,以前律师凭调查令即可查询,但越来越多的银行已拒绝给持调查令的律师提供这些资料,律师也无可奈何。

3.调查报警记录以及讯问笔录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讯(询)问笔录大多拒约,公安局法制科多以法院人员未亲自到场为由予以拒绝,因此有时只能让法官跑上一趟。

4.其他必须由法院取证才能取到的情况

目前来看,让法院调查取证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法院内部调取证据要么由外调组调查,要么由法官本人调查,法官事务繁多,日理万机,能安排出时间外出调查取证相对不易,因此,当事人也应该理解。

律师如何把握“婚外情”取证

一、律师应注意“捉奸”证据的合法性

1.自家取证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某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是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出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取证

律师应注意,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公共场所取证

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得多,过于亲密接触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可能性较大。

二、“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的取证

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司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指望律师代为取证也相当困难。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耗费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家,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因此,“私人侦探”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对于“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财产争议额度不大,当事人经济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律师一般不宜建议当事人请人代为取证。一般请人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工作危险性、风险性也存在,因此,委托调查开销相对较高。如果使用受委托人相对较多或价值相对较大的调查器材(如几辆汽车),花费更高。因此,律师应建议客户,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有对方有过错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而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没有必要聘请调查。当然,如果愿意“花钱买明白”忽略经济账的当事人,采用代为调查取证的模式也无可厚非。

关于请人代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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