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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无能,可否成为离婚理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19

 

性在夫妻家庭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性是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性”是夫妻的感情的桥梁,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性关系出现问题,往往会将婚姻家庭引入寒冷的冬季,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庭解体。

那么丈夫性无能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在有些国家民法典或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性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新婚姻法在修改时,也有人建议明确规定夫期间享有同居权,新婚姻法最后虽然没有确立同居权,但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应仅仅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因此说夫妻性关系不协调可以构成法律上的离婚理由。

丈夫性无能=夫妻感情破裂?

丈夫性无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多数情况是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协商一致进行约定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就只能起诉离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以“调和不调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离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进行,那么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申请的条件:

a、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b、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c、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a、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b、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c、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d、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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