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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特点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3   点击数:13

 

光阴荏苒,90后在不经意间已长大成人,并陆续步入婚姻的殿堂。90后符合结婚条件的一般为1990年、1991年段出生的女性,90后男性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本文分析的对象主要为90后女性结婚者。笔者通过对90后女性离婚案件的分析,以期对今后该类案件更好的处理提供可行性意见。

    一、9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

    1、婚姻存续期间相当短暂。就现有受理的案件来看,90后离婚案件的涉案婚姻均未超过2年,最短的甚至仅持续了1个月。该类案件当事人的恋爱期亦较短,甚至出现“匆匆认识、忙忙结婚”的 “闪婚”现象。往往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不长。

    2、夫妻关系日趋个性化。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但许多90后夫妻结婚后,过分强调个性,强调个人空间,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夫妻双方均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包容对方,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

   3、90后女性提出离婚请求的居多。就我庭受理的90后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提出离婚者为90后女性。90后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明显提高,这就使之独立性极大增强,在经济和心理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

      4、90后结婚普遍未办理结婚登记。很多90后双方恋爱在一起时,往往双方尚未达到婚姻法的结婚年龄,但是双方父母均同意他们的关系,遂出现90后小夫妻同居生活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这造成了在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5、当事双方多选择“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且父母参与多。这从一个侧面也显现出了90后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越来越理智的态度。另外,,90后离婚当事人,大多是独生子女,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开庭时,往往都有双方家长或亲属代表参加,是否离婚在有些案件里,父母的意见甚至成为主导意见,离婚谈条件往往也是家长说了算。

  6、离婚的理由多种多样。 90后离婚案件中,往往出现以在谁家过年,谁承担家务,甚至连晚饭不合口、争看电视频道都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家务活是“9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从小没干过家务的他们结婚后对谁干家务、谁干的多少易引起分歧,加之对对方缺乏宽容、理解,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导火索。

  7、处理离婚诉讼方式简单、方便。9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婚期短,没有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离婚似乎简单得多。

    二、90后离婚案件的成因

    90后离婚案件增多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不成熟,缺少宽容心。90后普遍存在心理尚未“断奶”的情况。90后多为独生子女,父母从小较为溺爱,使之自我意识较强,以自我为中心,家庭责任感较淡薄,缺少忍让性和宽容度,感情易冲动,对平淡生活的不满,日常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会发生各种矛盾,进而导致离婚。

  2、经济发展环境的冲击。不少90后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婚姻中把崇拜和追逐房子、车子、票子等物质条件视为首要,维系婚姻的纯真爱情已渐行渐远。而且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在婚后家庭经济状况时,易生怨气,进而对现有的婚姻产生不满进而动摇直至分道扬镳。甚至出现不少90后以是否有钱作为择偶标准、以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3、对婚姻的认识不够。一些90后在彼此产生好感后往往即急于结婚,两个人登记时可能对婚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不清楚,甚至根本就不愿担负责任,只注重婚姻中个人的感受。婚前双方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和相互了解,婚后在平淡的生活中会慢慢发现对方的缺点和不足,面对平淡生活的琐碎,双方缺乏以宽容的心对待对方,极易因一些琐事导致草率离婚。

  4、父母过多介入,不愿放手。在父母眼中,90后永远都是长不大的孩子,凡事都还需他们操心。双方在生活中易发生一些矛盾,父母就介入,加之双方父母所处的立场不同,使他们失去了自我调节的机会,导致矛盾升级,引发离婚诉讼。

  5、婚姻感情基础脆弱。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闪婚”现象突出,婚后感情经不起现实的考验。有的不注重培养感情,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节和互谅互让,缺乏家庭责任感,就容易草率离婚。

    三、审理90后离婚案件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没有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基石将不再稳固。因此,对90后离婚案件应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1、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调解工作体现了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发挥调解功能,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做好思想疏导、协调沟通工作,对于双方具备一定感情基础的,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尽量调解和好,引导小夫妻互相宽容,互相体谅,积极面对婚姻中的问题。对于“闪婚”等感情基础薄弱的案件,则加大说服教育工作力度,提升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并转好。对夫妻感情较好,只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2、加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婚姻要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婚后要有家庭责任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妥善处理婚姻关系,避免“闪婚”和草率结婚。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使人们了解未办结婚登记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财产处理应坚持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清偿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判决双方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4、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让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还应保障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

  5、坚持依法审判。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夫妻感情尚不破裂的,应尽量促使双方和好,给对方一个改过的机会,可以不准予离婚。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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