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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张先生向沈律师咨询夫妻的股权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点击数:40

  张先生与妻子张某结婚后,两人与其他股东合开了一家礼品公司,结婚几年后由于妻子心脏病问题不能生育,婆媳关系恶化,导致夫妻关系也恶化。妻子赵某提出离婚,于是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两人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登记配偶的,于是自己同意妻子赵某获得车辆,赵某将手中的股权转移给自己。但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与妻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遭遇另外两位股东的异议,另外股东认为这家礼品公司很有发展潜力,愿意把赵某的股权买下来,不同意这家转让给张某,认为张先生与前妻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

  张先生认为这是前妻与其他股东串通好折腾自己,拿走了车辆又不愿意转股个自己,决定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离婚律师网络,找到了网站首席律师沈辉律师。

  沈律师认为张先生不必太担心,如果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股权的,他可以获得其他股东支付给前期的股权转让款,从而获得财产利益。公司的财产虽然是股东投资的,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独立性,不是想处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自由处分夫妻财产。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作出了和公司法雷士的规定,遵循半数股东同意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原则。

  对于夫妻间股权的转让,有三种类型:

  一、夫妻之间将管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表示发你优先购买权,夫妻之间可以转让。

  二、夫妻之间转让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表示在同等条件下同意购买,由其他股东购买。

  三、夫妻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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