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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诉讼中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价值选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4   点击数:7

  有人认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女方和子女的名誉权、隐私权,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鉴定,并不承担拒绝鉴定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名誉权、隐私权,不仅仅涉及女方和子女,也涉及到男方。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主要涉及子女和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主要涉及男方的名誉权、隐私权。这里主要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的女方名誉权、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进行价值比较和选择。

  关于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如何选择,需要弄清 两个问题:一是亲子鉴定与女方的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二是在此基础上,我们 再通过比较的方法,考察 女方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到底孰轻孰重?

  首先,应当明确,女方(妻子)的名誉权并不是 或不会由亲子鉴定而受 损害。因为丈夫对子女血缘关系的怀疑和否定,女方的人格和名誉事实上已经受到损害,不论是否接受鉴定,其结果是一样。甚至在某些方面说,女方和子女不接受鉴定,疑虑不会消除,名誉损害还会大一些。如果通过鉴定,得出亲子关系的肯定结果时,反而洗清了妻子蒙受的冤枉,丈夫也如释重负。所以,鉴定与不鉴定本身,对女方的名誉根本不可能直接造成损害,其真正有可能对女方名誉造成损害的是男方的怀疑及其要求鉴定的行为,而不是鉴定本身。由于鉴定与不鉴定本身并不直接损害女方的名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鉴定是否对女方的隐私有损害。鉴定 所涉及的女方的隐私问题,无非就是子女到底是谁的血缘而已。这与其说是女方的隐私,不如说是子女的隐私。对于女方来讲,其隐私实际就是她与谁有婚外情。

  现在,我们再看男方(丈夫)。对于丈夫来讲,如果不查明子女血缘的事实真相,他可能面临三大权利遭受 侵害:一是生育权;二是知情权;三是亲权(承担不当抚养义务,使真正的父亲逃避抚养义务)。

  那么,我们再把女方的权利与男方的权利比较一下,如何取舍就会一目了然。从上述分析看,对于女方来讲,鉴定与不鉴定,实际上只涉及到她是否发生婚外情这一隐私权问题,但鉴定的结果,只是涉及到子女与男方(丈夫)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而并不一定会暴露女方与谁 发生婚外情。即使之后女方或子女在认领真实父亲时,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问题,但这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等权利相比较,我们到底是要保护女方这种不诚信或不道德的婚外情隐私,还是应当保护男方的正当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和不当抚养所产生的财产权?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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