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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几点建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点击数:8

  婚姻案件中,诉讼中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中一方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在什么情况下支持亦或不支持,如果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能强制做亲子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婚姻诉讼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才能考虑是否做亲子鉴定。如没有提出这一申请,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上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由原先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迈进一大步。审理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应主动涉及当事人的举证。特殊情况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但在亲子鉴定问题上,涉及私权,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必须坚定”,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不配合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明显优于亲子关系不成立的证据,构成“必须”的情形。

  但如何对证据审核认定,应依《证据规定》来进行。根据《证据规定》,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教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里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也要求法官应公正、公平、无私地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对涉及亲子鉴定相关证据的认定,应更加严格。这涉及法律、家庭、亲情、子女及社会稳定。

  三、不得强制做亲子鉴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如果允许强制鉴定,必须对人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实质是对人身权的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应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再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强制做亲子鉴定,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可以用证据规则的“不利推定”原则来进行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山东高院意见中规定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这里涉及对“相当充分的证据”的认识。这种认识,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识及证据的高度优势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同时,应遵循上述对“必须鉴定”情形下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再者,要注意,这种推定的前提是为了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五、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

  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 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本人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思表示。

  六、应从严掌握

  亲子鉴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机。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当进行鉴定时,它摧毁了夫妻最后的信任底线。亲子鉴定是一把利剑,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而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更大。

  同时,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社会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立和睦、团结 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

  综上,关于亲子鉴定,必须慎重,从严。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严格按上述最高院意见及相关高院意见精神办理。该问题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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