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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涉及得伦理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30

亲子鉴定律师

“亲子鉴定”(PaternityTest),又称“父权鉴定”,是指用医学、生物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与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鉴定活动,以确定彼此的伦理和法律关系。亲子鉴定方法从古代的“滴血认亲”,逐渐发展至当前的分子生物学DNA检验的方法。亲子鉴定的检测对象,也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之间,对隔代个体间、旁系血亲之间、甚至其他的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亦可进行鉴定;亲子鉴定的检材范围,也不再限于成熟个体,使用胎胚绒毛、羊水、脐血及毛发等样本亦可进行相关鉴定。现代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是人类科技史上的一项大突破,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很多纠纷和难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对于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和家庭伦理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特殊性,其也考量着家庭的亲情,影响着子女的合法权益,运用不当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家庭及社会问题。[1]因此,国家应对此类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并加以正确引导和限制。

  亲子鉴定在解决社会问题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申请亲子鉴定的人数在逐年增加。通常,根据性质可以将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况分为以下几大类:一是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如杀人案件、强奸案件以及拐卖人口案件等,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亲生关系;二是涉及民事纠纷即司法诉讼的鉴定,如父母对自己子女血缘关系上存在疑虑、在医院抱错婴儿、亲人失散、非婚生及计划外生育、移民等,需要确认当事人的亲缘关系;三是意外事故及灾害,如地震、空难、矿难、车船失事等,需要识别遇难者的身源,或验证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2]

  (一)亲子鉴定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论说不透

  当前,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逐渐提高,对强奸致孕的案件均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以便确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亲子鉴定的结论常常成为重要的法庭证据。近几年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建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数据库”,经过调查后将被拐卖人员父母的血样,以及其他疑似被拐卖孩子的血样DNA信息录入数据库,可进行身源查找和对比,从而确定可能存在的亲子关系,找到亲人及归属。此外,部分杀人案件中,及时查找死者身源,对案件的破获也具有重要作用;碎尸案件中或对腐败尸体的身份进行辨认常常存在较大困难,这也常常需要借助亲子鉴定予以识别。

  (二)亲子鉴定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和家庭伦理进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这种历史性的进步同时赋予了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更为神圣和崇高,并赋予了不可替代和不可侵犯的价值内涵。[3]由于人们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关伦理问题的高度重视,亲子鉴定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出现并逐渐被广泛采用,这与我国婚姻制度的形成密切相关。亲子鉴定能明晰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排除婚姻关系的欺骗行为,明确家庭责任,消除疑虑与妄测。从某种意义上说,亲子鉴定对维护当代中国人婚姻健康和家庭伦理,抵制性随意、性堕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亲子鉴定给婚姻和家庭伦理带来新的问题:

  (1)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问题

  亲子鉴定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常常是那些母亲不知情或不同意的鉴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检测水平的提高,亲子鉴定完全可以在母亲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单独由父亲提出鉴定要求并委托进行的单亲亲子鉴定案件逐渐增多。“知情同意的原则”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在信息充分提供条件下对所参与的事情的自愿决定。[4]因此,在亲子鉴定中知情权应该受到更大的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中知情同意的要求存在法律缺失,只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的思想工作。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知情同意是所有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父亲、母亲和孩子三方都应该有自主权。目前,多数亲子鉴定案件中孩子没有年满14周岁,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自主权,知情同意的原则无法得到落实。如果只强调父亲的知情权,不顾母亲和孩子的权利而单向行使这种知情权,明显是对母亲和孩子人格的不尊重。随着亲子鉴定案件数量的增多,我国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律以规范亲子鉴定活动,毕竟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问题。

  (2)亲子鉴定强化夫妻间性关系的专一性,忽视了父母在现代家庭关系中的职能和社会伦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既属于亲情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是这种社会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社会关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的血缘关系。中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更为注重血缘宗亲关系,并以血缘关系作为家庭和社会发展的伦理基础。事实上,在父母和子女的家庭关系中,感情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感情的发展,社会性父亲较生物性父亲对子女成长影响的意义更为重大,自然血缘关系甚至逐渐退至非重要的地位。亲子鉴定只限于判断人的自然特征的亲子关系,只是解决了人伦关系的最初级的自然方面,不能解决人们之间的社会和情感的问题,甚至是在毁坏着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其他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亲子鉴定行为夸大了血缘关系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亲情、感情、社会责任等因素的重要性,甚至忽视了家庭关系中的社会伦理。

  (3)产前亲子鉴定的行为侵犯了胚胎正常发育的权益

  随着更多新技术手段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检材范围也由常规血样延伸为孕期的羊水、脐血和胎盘绒毛等样本。因此,很多亲子鉴定案件是在孕期进行的,这种有创性的取材不仅给胎儿和孕妇带来可能的潜在危险,而且在鉴定结果不是当事人预期时,促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终止妊娠。尽管这种做法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要求及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类行为明显地蔑视胎儿生命权,从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4)亲子鉴定置男女双方的权利于不平等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是衡量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要道德标准之一,亲子鉴定活动中的男女双方也应该是平等的。然而,亲子鉴定案例中,大部分委托事项是鉴定父子之间的亲权关系,这极大地强化了男子亲权的意义,忽视了女性亲权的意义,与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和家庭的伦理文明相背离。

  (5)亲子鉴定凸显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和信任危机

  婚姻的伦理基础是爱情,爱情的伦理基础是信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之一是夫妻关系,亲子鉴定的介入极容易造成并加重夫妻间的不信任感,导致婚姻和家庭信任危机,甚至婚姻和家庭的破裂。多家鉴定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受理的亲子鉴定案例中,仅有10%左右的案例属于非婚生子女,而因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至离婚的却超过这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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