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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亲子鉴定伦理问题的对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35

亲子鉴定律师

  (一)法律应明确对亲子鉴定的限制规定

  在法律上,西方实行婚生推定法,大大保障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而我国常常以亲子鉴定结果来做婚生否定,导致孩子和家庭的利益都受到损害。亲子鉴定是一项兼具有科学性、伦理性的医疗活动和司法实践工作,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的医疗服务活动,而是必须纠正目前无序、随意进行鉴定的现状,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2009年4月24日,德国议会联邦议院通过法案,对基因测试提出明确要求,禁止秘密进行亲子鉴定,违者将面临最高5000欧元罚款。根据相关法案,婴儿出世后,若家长出于性关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进行私人亲子鉴定的,将一律被禁止。几乎与此同时,法国也制定并通过了相关法案,严格限制当事人随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知情同意、尊重、不伤害的原则构成亲权鉴定的伦理原则基本体系。[7]我国也应完善相关鉴定的立法,确立依法鉴定原则,严格限定实施亲子鉴定的条件。鉴于亲子鉴定活动的严肃性,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后,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诉讼性亲子鉴定时,亦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委托。对诉讼外亲子鉴定的委托行为,也应充分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知情权对无论诉讼性或诉讼外亲子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范围都应该依法作出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受理范围。与此同时,还应该严格控制鉴定检验材料的来源,对实施亲子鉴定的相关单位、人员、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考虑对亲子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亲子鉴定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发挥管理职能,强化亲子鉴定的行政管理与指导,从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规范亲子鉴定活动。

  (二)以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为基石审视亲子鉴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社会的和谐稳定依靠家庭的和睦。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及社会问题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针对转型期婚姻伦理现状和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构建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制度,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健康发展。现代婚姻家庭伦理既要继承中国传统婚姻伦理,还要吸收西方婚姻伦理中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合理部分,将权利与义务并重,以提高婚姻主体遵守婚姻伦理规范的自觉性。此外,在社会教育中要注重并积极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以道德来约束夫妻双方的基本行为。夫妻双方均应该建立互相信任机制,遵循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在社会大环境下积极培养慎用和不轻易选择亲子鉴定的观念,促进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8]

  (三)在全社会树立慎用亲子鉴定的观念

  亲子鉴定能够帮助人们解决有关亲权诉讼的矛盾,但其无法解决其带来的后续问题,因此,应在全社会培养慎用亲子鉴定的观念,倡导不轻易选择亲子鉴定。如果不是夫妻间的信任危机已经无法挽回,或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亲子鉴定能不做则尽量不做,即使确实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也应该做到知情同意或由法院进行委托。否则,因为一时的夫妻矛盾,而鲁莽、轻率地选择进行亲子鉴定,不但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还可能激化矛盾,酿成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悲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四)强化对亲子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指导

  在强化亲子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指导过程中,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都应该发挥作用。首先,要设置亲子鉴定机构准入标准,在亲子鉴定审批时从严审核机构的资质,从其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及技术条件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保证鉴定结果的精确性。同时还要组织行政管理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专家,对各个亲子鉴定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对实验技术方法等进行现场评审,对不合格的机构及时予以取缔。综上所述,亲子鉴定背后隐藏的家庭危机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鉴定结论所能承载的,需要人们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因素,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角来度审视亲子鉴定。科技只有服务于至善的目标,才能促进人类社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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