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涉外继承 > 正文

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28

继承律师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到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到外国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特征:(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我国继承法第36 条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其要点有三:

  ①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各国公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民法上的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实际生活中遗嘱还可以处分其它事物,如是否开追悼会、遗体或骨灰如何处理等,但这些遗嘱不是继承法调整的对象,尽管也应尊重,但却不能说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请求法律予以执行。

  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订立以后,能否发生立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遗嘱实质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许多问题。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而按照我国《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