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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继承属于涉外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点击数:28

成都继承律师:沈辉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一)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三)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继承法律关系诸要素中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即继承人中有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国外。办理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维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及时调回我国公民在海外的遗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继承关系中含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适用的法律复杂,涉及国际司法中的冲突规范和国际条约、协定。

  3.由于各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同,对我国公证书的要求也不同,加上涉外公证情况复杂,因此,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公证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适用为原则,不能拘泥一种格式。

  4.由于涉外继承的重要性,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涉外继承一般都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5.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向住所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继承人亲自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从国外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办。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申办涉外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如遗产清单、房屋所有权证、遗产所在地点证明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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