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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关系的一些法律思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9   点击数:16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财产?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如: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依法不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二、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一)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四)对事实婚姻,上面已经谈到,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三、我国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夫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当事人同居所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成立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成立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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