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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老公房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点击数:29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2015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赵某与妻子朱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9年女儿赵某某出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过两套房屋:A房产为原告父亲单位调配给家庭的老公房,承租权此前一直在赵某父亲名下,2001年由赵某买下,登记在赵某名下,购买时户口在册的有赵某的父母、女儿和姐姐,当时购买产权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万元,向赵某姐姐补偿了三万八千元,离婚按审理中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317万元,该房屋一直是赵某、朱某的家庭居住用房。B房产为1996年被告朱某外祖父的房屋动迁,因动迁时有朱某和女儿赵小某的户口而调配到的承租公房,当时该房屋的调配单上被安置人为朱某和女儿赵某某,该房屋一直由朱某对外出租,家庭成员从未居住,至离婚时依然是朱某名下的承租房,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为227万元。

  判决及法律观点

  对于A房产因为是婚后获得产权,且有一定的夫妻共同钱款的投入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且双方婚姻时间较长,基本各半分割,考虑到房屋来源,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定A房产归原告赵某所有,赵某支付给朱某房屋折价款155万元。

  而关于B房产就争议极大,朱某认为房屋来源系自己外祖父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配偶赵某没有任何贡献,且是承租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存在分割。法官一开始也认为承租房不是私人产权,不能继承也不能分割。后来经我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官接受了该房屋可以分割的观点,也批准了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但此后又发现了新的问题,该房屋在安置时调配单上还有他们的女儿,而女儿目前已经成年。因此法院一审认为B房产因涉及成年子女的利益,可另案起诉。此后,我继续代理赵某提起了用益物权诉讼,浦东新区法院最终判决B公房居住使用权归朱某与女儿赵某某所有,朱某与赵某某支付给赵某B房屋居住使用权折价款51万元。

  关于承租公房的财产分割

  承租房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被分割为本案最大的焦点,很多人都存在承租房不能继承所以离婚不能分割的误区。其实承租人对公房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它依然是一份财产权益,尤其是在上海,承租房的地理位置通常都在市中心价值不菲,而且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可以交易,很容易变现。至于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仅需要判断承租权的获得是否为婚姻登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发布于1996年,但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并没有废止,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共有承租房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所以上海各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承租房还是根据上述解答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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