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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点击数:4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男22,女20(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二)、婚姻的效力

1、有效的婚姻

2、无效的婚姻

无效原因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的婚姻

1、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且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提出请求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被撤销、宣告无效婚姻的后果——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共同共有

 

二、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依旧财产、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2.裁判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3、特殊:

(1).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孕妇——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1)女方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二)、离婚的效果

1.子女抚养

(1)离婚后的监护责任:父母双方均享有

(2)抚养费:应支付;协议——不成的裁判;必要时子女可要求增加

(3)探望权: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方可请求法院中止对方该权利

2.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裁判;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侵占财产情形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2年,发现次日起算

3.债务清偿——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问题

法律规则

共同债务

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

治疗疾病所负的债

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

个人债务

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

其他个人债务

一方对外举债

婚前形成的债务

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能证明确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事项

法律规则

责任主体

无过错方之配偶

过错

内容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行使程序

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不受理)

一审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调解,

调解不成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注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夫妻财产与债务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财产范围

法律规则

共同所有

一方所有

法定财产制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收益

③知识产权收益

④继承受赠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婚前财产

②身体伤害获得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一财产(如个人债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按法定

③共有财产,夫妻平等处理

④继承、受赠财产要看是否只归一方。如只归一方为个人财产,否则为共同财产

⑤债务作为消极财产

⑥夫妻共用负担的债务共同承担;一方所负债务个人承担

⑦第三人善意的,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清偿。

 

约定财产制

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各种财产都可约定:

①可以约定为共有、个人或者部分个有部分共有;

②书面形式(否则法定);

③约定在第三人知晓时有对抗效力,否则无对抗效力;

④为逃避债务的虚假约定或者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无效

(二)、夫妻债务

债务问题

法律规则

共同债务

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

治疗疾病所负的债

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

个人债务

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

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

其他个人债务

一方对外举债

婚前形成的债务

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能证明确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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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一)继承权概述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继承权;

(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

注意: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二)、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

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六、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的增减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规则:二个份

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七、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1)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

违反所附义务的效果【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1.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遗嘱的优先次序(1)公证遗嘱最优先(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三)、遗嘱的效力

1、有效的遗嘱

2、无效的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八、三种继承方式的适用

(一)、遗嘱继承

(二)、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3.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与遗嘱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违反协议义务的效果:解除协议

(四)、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九、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范围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和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看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与法定的,不得继承

(4)债权——司法解释表明,仅有以财物为履行标的债权方可作为遗产

(5)死亡赔偿金、保险金、抚恤金

侵权责任法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遗产处理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有债务的,偿还债务的顺序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1.遗产分割之前:多个继承人成立共同共有

2.遗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配;折价补偿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之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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