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财产 > 正文

共同财产遭“缩水”,离婚后也有权索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3   点击数:14

 

 离婚之时,一些无良丈夫往往会千方百计地让自己掌控的财产“缩水”,从而让妻子无从主张财产。不过,妻子面对被丈夫“缩水”的财产,即使已经离婚也有权索要。 

    隐藏共同财产,离婚后也有权追索 

    2011年5月,黄燕辉和丈夫黎为国离婚,因黎为国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藏的58万元“小金库”只字未提,法院自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处理。直到2012年6月初黄燕辉才得知真相,并要求黎为国将这些钱作为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黎为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黄燕辉事隔年余才要求分割,属“过期作废”。 

    说法:黄燕辉有权追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只要黄燕辉在发现这笔财产存在两年内提起诉讼,黎为国便无法独占。 

    遗漏共同财产,离婚后也有权分割 

    2011年的5月,曾秋萍与钱明这对结婚21年的夫妻离婚,由于彼此忽略,均未涉及钱明此前用共同财产缴纳了2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2012年7月,曾秋萍无意中得知已经退休的钱明每月能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后,遂要求分割。但钱明认为自己当初并未隐瞒,曾秋萍没有提出要求意味着已经放弃,而今无权索要。 

    说法:曾秋萍有权索要。一方面,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已离婚也仍可分割。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即尽管钱明未曾隐瞒,但因属遗漏而仍可分割。 

    “迟到”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也有权索要 

    2012年4月,周鹏父母车祸双双身亡。而此时妻子苏红已准备离婚,周鹏担心父母所遗留房屋被苏红占去,便与哥哥故意拖延处理遗产。直到3个月后,周鹏与苏红办理了离婚手续,兄弟俩才言明,房子归哥哥,哥哥折价50万元补偿周鹏。苏红要求平分50万元补偿款,周鹏以该款来自于离婚之后为由拒绝。 

    说法:苏红有权请求分割。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只要周鹏能够获取的继承所得来源于与苏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周鹏已与哥哥就遗产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而离婚时未作处理,即使是在离婚之后,苏红也有权请求分割。鉴于婚姻法第17条已规定继承所得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决定了苏红可以就50万元房屋继承补偿款进行对半平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