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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32

 

80后夫妻刚领证没几天,尚未举办婚礼仪式,妻子却接到丈夫患病的通知。

同为87年的曹坤和邱英(均为化名)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双方进行了婚前检查,当天并没有出来结果。二人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领证后就各自回家为婚礼做准备了。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曹坤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其通过婚检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即HIV-1抗体阳性)。听到这个消息后,曹坤瞬间懵了,不知道如何面对“妻子”邱英。冷静下来的他决定坦白,这也是对彼此负责。邱英得知这个消息后又气又恼,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在家人的安慰下,她才慢慢冷静下来。家人提醒她毕竟还没有办酒席,按照当地风俗还算未婚,至于已经领取的结婚证,因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为无效婚姻,这样的话邱英还是没有“婚史”的姑娘。于是邱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曹坤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是要求邱英返还彩礼280000元。邱英觉得这笔彩礼已经用于购车,买车时自己还添了三万块钱,仅同意返还150000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曹坤系艾滋病感染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邱英与曹坤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因此邱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邱英与曹坤的婚姻无效。

关于曹坤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该院另行制作判决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邱英与曹坤已登记结婚,但是因曹坤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该院已经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故二人的婚姻自始无效。曹坤给付的彩礼280000元,系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姻已被判决无效,故曹坤有权要求邱英返还彩礼。至于返还的彩礼数额,因邱英为筹备结婚购买汽车花费310000元,而该车现值仅为230000元左右,其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另外双方的婚姻因曹坤身患艾滋病而导致无效,也给邱英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该院酌定邱英返还曹坤彩礼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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