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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47

 

 

案  情:

    孙某(男)与乔某(女)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2005年5月生一女孩取名乔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吵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4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德贤庄小区单元楼归孙某所有,孙某付给乔某相应共同财产折价款。因德贤庄单元以乔某名义登记且属银行按揭,2012年2月,孙某打算提前偿还银行借款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按房管所要求,孙某找乔某履行房屋过户相关协助义务,乔某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配合,孙某诉至本院要求解决面临的问题。

    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与乔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力,房管所应为孙某办理房产转让登记,如不办理,孙某应起诉房管所行政不作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判决由乔某协助办理,如乔某仍不配合,本院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孙某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认可。可见,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离婚协议只是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却没有如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离婚当事人必须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的确认,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效力,从而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

    3.法院在审查时,不必审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实质内容,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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