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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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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离婚赔偿对过错认定的要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1 点击数: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仅有以上四种情形,并未设定兜底条款。对于其中的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疑成为了“小三”问题的赔偿请求基础。但是“同居”与通常所说的“出轨”还是有区别的。笔者经常接到咨询:与“小三”频繁的通话记录能否证明?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有“开房”记录能否证明等。答案是否定的,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双方同居,未构成“同居”,就不存在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居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16条规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对于“小三”的存在,作为无过错方需举证证明过错方与“小三”同居,现实中的“情人关系”、“一夜情”等均不属于“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