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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起诉获取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1   点击数:28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协议离婚的:如要求过错方赔偿,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若想对另一方的婚内不忠行为索赔,必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协议离婚后,若想再对原配偶的过错行为追究责任,要明确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追究对方离婚过错责任的类似表述。若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相关权利的约定,则即便王某现在有再多的证据,事后也不能来追究对方的责任了。

3.所取得的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过努力后取得了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并且还找到了前夫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医院证明,非常不容易。但证据能否成立,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确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证明。不知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以上标准。至于对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续的相关表目上父亲栏中有对方的签名,这一般也能够认定。这个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同居的事实,以及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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