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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4   点击数:248

 

日常生活中,如果男方出轨,与情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时,不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的情形,如果不给,就死缠烂打、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使用暴力等方式相要挟。那么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

综上,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即便已经给付,已婚男士的原配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最后,虽然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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