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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误认为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强行将另一方送入精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6   点击数:41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乙女怀疑甲男与其同事丙女有不正当往来,此后乙女经常借故与甲男争吵、并多次做出让甲男不理解和情绪反常的行为,以发泄其内心的不快。甲男便开始怀疑乙女精神不正常并多次咨询医生,向周围邻居散布乙女患有精神疾病的信息,最终医生协助甲男强行将乙女带至医院治疗,也未通知乙女家属,在乙女家属知道后随即帮助乙女出院。出院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甲男侵犯其名誉权,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无其他争议,但对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有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大多混合在一起,分不出你我,也没有分的意义和必要,只有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况下才能由一方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可以约定个人财产,是法律对个人权益的必要保护。虽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但任何一方的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并不会改变,如夫妻约定财产个人所有制已被社会广泛认可,虽是夫妻关系,但人格独立性还在,个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给予赔偿。

另外,甲男强制将乙女送入精神病院的非法强制医疗行为还涉及对乙女的身体自由的侵害,其中甲男实施了限制或剥夺乙女身体自由的行为,造成了乙女人身自由的损害事实,甲男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也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因此甲男实施的这一行为还涉嫌违法。在实务处理中,此类行为确实可以构成侵权,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宜主张过高,主张过高时相信法院也会依职权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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