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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20年的家庭暴力,是什么让女子如此忍气吞声?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29   点击数:17

 

过去的20年对于常某来说,就像人间炼狱一样。每天都是生活在胆战心惊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就会被一顿暴打。常某与丈夫于1992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每次争吵,常某换来的就是一顿暴打。可是念在儿女年幼,常某也都是默默的忍受。

 

2002年丈夫因为抢劫罪被判入狱,为了能让孩子们不被说闲话,为了自己还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常某选择了等他出狱,本来以为自己苦心等待十年能换来丈夫的改变。但是丈夫变得变本加厉,去监狱探望,都可能会遭到丈夫的威胁和打骂。2013年常某丈夫出狱,更加苦痛的生活开始了,常某丈夫对常某的打骂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并且将常某囚禁在家,为其与情妇做饭洗衣。2017年常某终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逃离牢笼。

常某的案件并不是特例,在我国某些地区,时至今日仍有一部分女性会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但是她们的做法与常某相似,即使是被打的遍体鳞伤也要小心翼翼的维护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忍气吞声。但是就本案来讲,常某丈夫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家庭暴力这么简单了。

 

首先,对于常某丈夫对于常某长期的虐打,构成家庭暴力是毫无疑问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其次,根据常某的情况,其丈夫的行为已经涉及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虐待罪是指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最后,对于常某的丈夫对其囚禁在家的行为,涉及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并且在拘禁的同时,常某的丈夫对其伴有虐打的行为,又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情况。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牵连竞合的时候,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常某的丈夫涉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对于这种长达20年的家庭暴力,囚禁,虐待。常某一次次的退让只能让其丈夫的气焰越来越嚣张。家暴发生的情况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不要奢望一个家暴的男人会改变自新。如果广大女性同胞遇到家暴的事情,可以向单位,居委会求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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