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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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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7 点击数:42
《继承法》第5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是遗产继承的顺序。
(1)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
(2)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
(4)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7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