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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7   点击数:52

 

《继承法》第5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是遗产继承的顺序。

(1)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

(2)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

(4)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7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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