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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引发的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7   点击数:39

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未婚同居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一旦双方分手,子女归谁抚养,要不要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这些同居期间衍生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9年卜(pú)某(女)与李某(男)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卜某怀孕斌顺利生育一子胡某。2020年7月双方订婚,并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对卜某感情淡漠,在卜某怀孕期间置之不理,不管不问,且以各种理由拒绝陪护、产检,也未提供相应费用给卜某用于相关产前检查。且李某以其工作太忙,不便照顾卜某为由,将卜某送回其母亲家居住,并以各种理由阻止卜某回共同居住地居住;自孩子胡某出生后,李某没有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相应费用亦由卜某独自承担。故,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李某支付因生育孩子胡某产生的费用3359.50元,购买母婴用品产生的费用23448.60元;2.孩子胡某由卜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胡某抚养费2000元,直至胡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卜某、李某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所生男孩胡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胡某出生后一直同原告生活,为了维护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且胡某现未满两周岁,由作为母亲的卜某抚养孩子较为适宜。

最终判决:

一、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生育的男孩胡某由原告卜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卜某截至2021年8月生育及抚养胡某的费用12756.08元;

三、被告李某于2021年9月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卜某关于胡某的抚养费700元,直至胡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点评:

如今,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多起同居关系纠纷。这些案件中,有的涉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的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虽然非婚生育不值得鼓励,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得到充足的保障。就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无论父母是否进行了婚姻登记,也不论父母是否还处于同居期间,父母都应对未成年女子承担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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