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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11   点击数:2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居委会扶养老人多年获老人遗赠,子女却在老人寿终后要求继承遗产的纠纷案件,被列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王大爷独居多年,在年近八旬时与街道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王大爷所有的财产在寿终后归居委会。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此后,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得知消息,从外地赶来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养老送终协议有效,王大爷名下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履行了扶养义务,应按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最终判决王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律师点评:

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其一。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大爷与村委会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在村委会履行了扶养义务的情况下,王大爷的遗产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归村委会所有。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并不能凌驾于有效的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之上。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已经不再具有继承权,更何况四子女多年未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更不应获得遗产,这是其二。

综上,四子女多年未赡养老人,村委会敬老爱老,多年来照顾、抚养老人,且与老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获得老人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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