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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是否应为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19   点击数:8

很多人都知道“父债子偿”“身死债销”在法律上来说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继承到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继承到的财产范围以外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予清偿。

若被继承人死后的债务大于其留下来的遗产的,是否应当将全部遗产均用于清偿债务?若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是否要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我们来看一则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曾审结的经典案例。

案情回顾:

闫素玲将李建杀死后,自杀身亡,李建的继承人李季阳、李佐周、王秀云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闫素玲的继承人冯一乔、闫学连、李秀珍,请求判令三人在继承闫素玲遗产的份额内赔偿李季阳等三人损失,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一乔等三人继承闫素玲的遗产后,在继承遗产的数额范围内赔偿李季阳等三人李建死亡后赔偿金229 340元,丧葬费11 015.50元,赔偿李季阳生活费40 45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820元,因冯一乔等三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季阳等三人于2001年1月10日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三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281 634.20元。


被申请执行人冯一乔等人称,三被执行人尚未开始继承,赔偿应由闫素玲的财产进行给付。三被执行人同时要求法院执行时应给被执行人冯一乔留今后生活学习的必需费用,并提供了冯一乔在学的有关证据。


李季阳等人虽然认可冯一乔由闫素玲抚养,但同时认为既然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给付赔偿金,就应按判决执行,况且,冯一乔之父冯大为可以尽抚养义务,故不同意在闫素玲的财产未清偿赔偿前给冯一乔留生活费用。

法院查明的事实: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闫素玲与冯大为于2000年6月离婚,婚生子冯一乔随闫素玲生活,由闫素玲抚养,冯一乔现为中学学生,冯大为现下落不明。


闫素玲生前与他人有借贷纠纷,欠他人50余万元,且全部进入执行程序,闫素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观点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为被执行人冯一乔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冯一乔作为在校学生,缺乏劳动能力,且其父冯大为下落不明,即使闫素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应当为冯一乔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本案应为冯一乔保留必要的遗产作为其生活学习的费用。

审理结果:
据此,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做三申请人的工作,三申请人同意,为冯一乔保留适当的财产。

律师点评

法律是威严的,但法律并不是冷血无情的,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宣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以及传承我国优良的习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我国自古以来一直在宣扬的社会价值观。本案中,三执行申请人最终同意为被执行人冯一乔保留适当财产也是其在实践着社会优良传统及正确的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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