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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析产不公导致的分家析产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26   点击数:9

“分家”一词在我国由来已久,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但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社会实践中大部分家庭仅分家不析产或析产不公,这是导致发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就是因析产不公导致的纠纷:

案情回顾:

泰州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搬迁人泰州市建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搬迁人胡某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编号为xxx《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类)》、《补充协议》涉及的补偿款中360453.97元归胡某凤所有。然胡某、胡某红、汤某三人共同领取并使用了以上款项,至今未给付款项给胡某凤。故,胡某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人支付补偿款353440.42元及利息(以353440.42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庭审中胡某红辩称,拆迁协议是我父亲及被告胡某签订,款项也是胡某领取,与我和其他被告无关。我并不认同之前的判决。拆迁款项是国家给予胡某的补偿,怎么使用是我父亲的权利。我和汤某购买房屋的款项与我父亲无关。

法院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现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本案案涉搬迁协议(含补充协议)涉及的补偿款中353440.42元归本案原告胡某凤所有,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案涉搬迁协议(含补充协议)涉及的补偿款均被被告胡某领取,故原告胡某凤享有的353440.42元应由胡某返还胡某凤。因上述判决生效时,被告胡某已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项,其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返还款项,因其至今未付,原告胡某凤主张以353440.42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胡某凤以被告胡某故意转移财产给被告胡某红、汤某为由,主张被告胡某红、汤某共同给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凤353440.42元并支付利息(以353440.42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胡某凤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分家析产时,还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引导家庭成员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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