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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3   点击数:5

 

随着和会观念的变化,不少情侣会选择婚前同居,也称为“试婚”,目的是为了增进双方的了解和磨合,为结婚做准备。在同居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花费,有的是共同使用的花销,有的是纯粹的个人花销,绳子有的情侣因花销过大而欠下不少债务;那如果同居时欠下的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

有人向法院起诉:与前男友同居期间因生活支出累计欠债11万元,后分手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男方名下信用卡欠款2万元,女方名下信用卡欠款9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现男方已偿还完7万元,尚有女方名下信用卡4万元未还,男方一直拒绝偿还,故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4万元用于偿还该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男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女方4万元。

看到这,大家可能会觉得很气愤和不解,明明是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且女方名下信用卡欠款九万,男方已经偿还7万了,为什么还要难房偿还,这一点都不公平。

这个案子是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债务而引发的纠纷,在法律上称之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中,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还款协议》,且男方也已履行了部分还款承诺,足以说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男方应当就其未偿还部分进行清偿。

有人表示,这个案子是男方自己签订协议同意由自己一力承担,那么男方不偿还时,女方起诉要求支付可以理解,那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类似的协议的,是不是就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了?不一定的哦,除了签订有协议的情况外,以下两种情况也是由个人负责偿还的:

一、一方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不知道其与他人同居的。比如,王大与小红是已同居的情侣,眼看七夕将至,王大想给小红准备一个惊喜,于是向张三借款五千元用于七夕时与女友小红一起去吃豪华大餐。张三因与王大是朋友所以借款,借款时并不知道王大与小红是情侣,亦不知王大借款是用于小红身上。那么,像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应当由王大个人进行清偿,张三不能要求小红对这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筹资方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同居关系是与夫妻关系最为类似的两性关系,因此,要求共同偿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最主要的是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果未经同意私下借款,且借款不是永不情侣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另一方是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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