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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赠与配偶,产权未变更可以撤销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4-08   点击数:3

有网友问:

妻子在婚后表示愿意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赠与丈夫,丈夫也一直与我在该房实际居住,但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偶然发现丈夫出轨后,决定撤销赠与。请问能够撤销吗?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若是有的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夫妻间的赠与行为若是不存在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则赠与合同为有效的。合同作为公民和法人行使私权利的重要形式,通常签订后即生效,对于一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认定,法院一般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正是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另外,合同的撤销还受除斥期间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若是符合撤销条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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