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其它 > 正文

忠诚协议的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7   点击数:0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之所以进行如此处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为获取证据,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会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另外,像“出轨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本身就因违反公平原则,且可能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离婚自由等情形而无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也不会将夫妻共同财产完全判给一方,但可能会在分割比例上向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

从某种意义来说,婚内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债务分为法律债务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履行赔偿等义务后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