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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30 天,这 3 件事千万别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5-09   点击数:0

很多人以为提交了离婚申请就算“已经离婚了”,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领到离婚证之前,婚姻关系从未解除。在这30天里,有三件事千万不能做。

第一件事:不能擅自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人以为“反正都要离了”,于是私下将存款转给亲友、变卖房产车辆、或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悄悄过户。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转移财产,受损方不仅可以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多分,即便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仍然可以另行起诉追索。这30天里,所有大额资金流动都不再是“私事”,每一笔转账都要经得起法律审视。

第二件事:不能擅自举债让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仍然存续。在此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擅自贷款、借款,且另一方不知情、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掉以轻心——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债权人将配偶一并起诉的情况,届时需要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方可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件事:不能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或逼迫行为。

有人以为“提交了离婚申请就等于分道扬镳”,进而尝试使用暴力、威胁、骚扰等方式逼迫对方尽快配合离婚。但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遗弃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实施家庭暴力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遇到家暴情形时,受害方不需要等待冷静期届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离婚不受30天冷静期的限制。


冷静期不等于婚姻已结束,在拿到离婚证之前,婚姻关系始终处于存续状态。这30天是法律给予的缓冲,不是行为的真空区。保持理智,依法行事,才能让每一步都走得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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