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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实务中,许多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切财产都可以由继承人依法取得。事实上,遗产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以概括方式取代了原《继承法》的列举式规定,将合法财产原则上均纳入可继承范围。可继承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合法债权等。虚拟财产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然而,以下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其一,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得继承。人格权、人身权以及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可继承,但该请求权已转化为金钱给付之债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同样不能列入遗产。其二,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抚和补偿,抚恤金是逝者去世后由相关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非逝者生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其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户为单位取得的权利,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
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其四,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所有,不列入遗产范围;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其五,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须重新申请取得,不能继承。
还需注意两个实务要点。第一,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将全部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处理。第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
明确遗产范围是继承的前提。正确区分“是”与“非”,既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避免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