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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房产证上面为你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回复时间:2015-07-01 09:05:12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咨询热线:139-8219-5329

你好,如果符合受理的条件,法院会依法受理立案,并通过你提供的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通知对方前来领取应诉通知书,若超过期限未来领取,则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到期限没有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回复时间:2015-06-29 09:45:22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咨询热线:139-8219-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