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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一方,但是产权方应当返还另一方的出资部分。

回复时间:2015-07-13 09:22:22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咨询热线:139-8219-5329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已通过

回复时间:2015-07-08 09:02:20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咨询热线:139-8219-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