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个人财产 > 正文

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31

  【法律咨询】

  问:我和配偶郭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2002年,我所在的国营机械厂改制,机械厂一次性买断我工龄,让我下岗,并给予我11万元经济补偿。今年5月份,我和郭某打算离婚,郭某同意,但要求将当年厂里补偿我的11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及其利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我认为这是厂里给我个人的经济补偿,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获得买断工龄款,原因是为当时年代的国企改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是对你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你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精神及原则上来说,这只能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