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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一方探视不利于小孩成长,丧失探视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26

  【案情简介】

  梁某与邻村男青年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亮亮今年10岁,系小学3年级学生。2009年,梁某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亮亮随母亲一起生活,孙某每两周到梁某处探望儿子一次。一年后,梁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一家三口开始了新的幸福生活。孙某离婚后孤身一人,渐渐地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的探望约定,而是越来越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孩子,有时还当着亮亮同学的面,诉说前妻的不是。在孙某的影响下,亮亮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守协议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现孙某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应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律师解析】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梁某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但被告违反协议,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儿子,并在事实上已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权。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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