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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对《婚姻法》第28条的解释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27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有负担能力”的含义

  因为抚养或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含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所以,这里的“有负担能力”应指“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人力”是指对孩子或老人给予看护或照顾的能力,“物力”是指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经济能力。判断是否有负担能力,目前并无明确标准。普遍认为,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换句话说,如果履行隔代抚养义务或隔代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是有负担能力。法治,就是没有负担能力。

  (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含义

  这里的“父母已经死亡”指父母双方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归属“父母无力抚养”这一情形。“父母无力抚养”应作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因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故不能因失去工作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父母无力抚养”抓哟直父母丧失抚养能力,一方面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又无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

  (三)“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含义

  这里的“子女已经死亡”指子女均已死亡。有观点认为,按照我国法律,如果孙子女行使了代为继承权,就应该有代为赡养的义务,不能理解为祖父母全部的子女都已经死亡或都无赡养能力时,才产生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不能因为有代为继承权,就要履行隔代赡养义务。也不能因为已经代为继承了祖父母一方的遗产,就要对祖父母的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因为只要祖父母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就谈不上隔代赡养的问题。“子女无力赡养”硬座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人,能因为子女没有工作、下岗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子女无力赡养”主要指子女丧失或不具备赡养能力,一方面因病、残而丧失或不具备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有无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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