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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条总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5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计划生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哭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适应。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餐费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餐粉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精致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部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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