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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相威胁,婚姻关系被判撤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129

  我们常常在电视中看到霸道的男主角威胁女主角和他结婚的情节,很多人都会觉得很浪漫。但俗话说,电视来源于生活,如果在生活中碰到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大概多数人都不会再觉得很浪漫了。如果真的碰到这种情形,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某

  被告:唐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都是驴友,两人在一次旅行当中相识。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于某一次酒后顾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顾某某认为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于是要求与唐某某结婚。不料唐某某以自己暂时不想结婚为理由拒绝了顾某某的要求。于是顾某某用唐某某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威胁唐某某与其结婚,唐某某无奈同意其要求。2012年10月,顾某某与唐某某在顾某某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应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的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成都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在本案中,唐某某以顾某某的裸照、性爱视频相威胁,迫使顾某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顾某某作为被胁迫的当事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顾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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