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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未婚同居引发财产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55

  两名单身的老人未婚同居,期间老汉给了老太5000元购买首饰,此外还给了2万元老太儿子买房。但在老太一再催促不肯领证的情况下,老汉索要2.5万元“损失”,老太则坚持没有返还的义务。 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审结这起涉“黄昏恋”返还财产案,最终判还2万元。

  【基本案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单身中老年人开始重视晚年感情生活,谈起了自由恋爱,其中有步入婚姻殿堂的,有好聚好散的,也有对簿公堂的。镇江男子伍先生离异后,单身多年,随着子女陆续成家立业,且都收入稳定、家庭幸福,他终于可以放下心来,开始考虑个人问题了。于是,他萌生了找个老伴,安稳地度过后半生的想法。

  据法院方介绍,在征求子女意见后,伍先生选择一黄道吉日,来到镇江一家婚介所,跟工作人员说了择偶条件,留下了个人信息,建立了征婚档案。婚介所告诉伍先生先回家耐心等待,一有合适人选就会在第一时间通知他。

  2010年底,经婚介所介绍,伍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在聊天过程中,伍先生了解到张女士与自己年龄相仿、经历类似,且举止大方得体,性格温柔贤淑。他就认为张女士就是他要找的能陪他度过下半生的合适人选。又经过几次接触,伍先生与张女士双方都觉得对方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自己的择偶要求,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通过一段时间更深入的了解,伍先生与张女士决定结为连理。2011年6月,伍先生与张女士一同前往首饰店,由伍先生花5000元为张女士购买了订婚戒指和项链。并且,双方决定于当年年底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没有按期登记结婚,不过继续共同生活。

  不知不觉又过一年多,期间张女士子女买房缺钱,伍先生给了2万元。同时,伍先生多次向张女士提出去登记结婚,但张女士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伍先生就与张女士协商,提出双方好聚好散,只要张女士返还5000元的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就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但张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还钱。伍先生原本想双方再协商协商,不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没想到张女士就是不愿让步,时间一长,伍先生也失去耐心,就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5000元首饰款和2万元借款。

  庭审中,伍先生情绪很是激动:“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的,另外,2012年给张女士儿子2万元,是我借给他们的,张女士也答应年底还,但后来一直没还。我原来想要是张女士和我结婚,这钱就算是送的也没关系。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张女士就是不肯和我登记结婚,钱也拖着不还。后来,我们为此经常争吵,感情也没有原来好了,现在更不用谈了。”

  法庭上,张女士对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则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她认为,“与伍先生一起共同生活了四年多,双方在经济上都有付出。伍先生买的金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给我的礼物,除非我主动提出分手,否则就不用还;伍先生给我儿子的2万元,也是伍先生得知我小孩买房缺钱自愿给的,而不是借的,以上两笔钱我都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原告伍先生出资5000元为被告张女士购买了金手镯、戒指,应认定为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无偿的赠与行为;原告伍先生给被告张女士儿子的2万元,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用。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返还原告伍先生2万元,驳回原告伍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此案法官警醒:,单身老人再婚本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对老年人丰富感情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些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无奈未婚同居,在我国现在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大背景下,这极不利于当事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为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护,同居者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夫妻之间有,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算,所以领证很关键”,主审法官表示,老年人的子女也要特别关注、理解父母的感情生活,单身父母愿意再婚的,要从父母角度考虑问题,多鼓励支持,而不能过于自私,一味反对,“让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幸幸福福地走完人生后面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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