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案件实务中律师所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3 点击数:27
离婚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某种意义上,在处理过程中更多涉及的甚至不是法律问题。最早促使我对婚姻案件深思的是马海旺律师被伤害一案。
1995年5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海旺律师,因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而遭受对反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暴力殴打,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并且眼睛被抠、右眼珠脱出致右眼失明。类似马海旺律师处理婚姻案件的遭遇并不经常出现,但该案至少说明律师承办案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人身伤害风险。
离婚,对一些人来说是非常好的解脱,但对有些人来讲却如同一场难以承受得“灾难”,因此我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宜慎之又慎。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她们因种种原因无法接受离婚的现实时,有可能视对方律师为“拆散其家庭的罪魁祸首”,当愤怒“膨胀”且不能平息时,极有可能将怨气或矛头指向对方律师,引发报复律师的行为,从而导致律师的人身伤害风险;另一方面,我们律师可能因为缺乏处理离婚案件应有的审慎和经验,使得这一人身伤害风险成为现实。
实务中,作为提出离婚要求或提起离婚诉讼一方的代理律师更易遭遇人身伤害风险——这往往与对方当事人的个性、处境有关。律师要预知这一风险是否存在并不困难,只要在起诉离婚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并沟通一下,往往从其语气中既能知晓(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前须征得自己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己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有的对方当事人抵触情绪非常大,一接触就能感知到,但有的对方当事人初次接触时感觉文质彬彬,须 几次接触后才能感觉到其中的风险。
作为婚姻案件的代理律师,一旦感觉到案件中的风险就得“小心翼翼”,不能因为《婚姻法》中有离婚自由的规定,就想当然地要求对方当事人一定得接受离婚的事实——问题就在于: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平静地面对离婚这一现实,我们律师就不会遭遇人身伤害风险了。
律师遭遇可能发生的风险时,首先的是设法让对方当事人理解我们律师工作的性质。实务中,律师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律师绝不会为了挣钱而唆使当事人离婚,事实上总是当事人作出离婚决定后才找律师的,律师不可能也绝不会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决定;律师介入离婚案件,目的是妥善处理好案件,律师并不以追求离婚为最终目的,如果双方离婚的原因能消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和解而不再离婚,也正因为如此,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才更有必要介入离婚案件、以帮助当事人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应当离婚——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包括对方当事人的理由以后,才有可能给双方当事人提出中肯、适当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分析离婚的利弊,以便当事人作出更恰当的选择——律师的建议绝不应当包括离婚或不离婚——这是因为:律师不能保证当事人不离婚也能幸福时,就不能建议当事人不离婚;而且,律师如不能保证当事人离婚后一定生活得更幸福,同样也不能建议当事人离婚——离婚或不离婚,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
律师的人品有时也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力武器”。如果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口碑一直很好,就会减少或消除对方当事人对“律师会出馊主意”这一问题的担忧或顾虑,进而会减少对方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反之则必定会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即便不是律师出的“馊主意”,对方当事人往往也会把“罪过”加在律师的头上——认为肯定是律师从中作祟。
就当事人婚姻现状、当事人离婚的“理由”及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走向,向对方当事人阐明——以他或她能“听得进去”的方式,如果这种阐述分析地有理有据,并让对方当事人切实感到律师根本就不存在“拆散其家庭的动机”,这样也有利于消解对方当事人心中存有的对律师的怨气,从而利于化解律师执业风险。
下一篇 律师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