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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3   点击数:63

        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因其特殊性而基本不存在胜诉或败诉的问题,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往往会涉及小孩抚养问题,就是离婚以后,因为小孩的“原因”,离异的双方仍然需要“适当”地相处,如果双方矛盾未能从根本上化解,问题未能得以妥善处理,双方见面后容易“剑拔弩张”,小孩往往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牺牲品”,与小孩一起生活的一方,会有意无意地经常在小孩面前竭力贬低另一方,尤其在小孩还小的时候,会使小孩对父亲或母亲形成“畸形”的认识——一个认为自己父亲或母亲“不是东西”的小孩,长大以后难以形成健康的人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离婚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无论离与不离,面对的绝不单单是法律问题;而普通案件(比如债务案件等等),律师代理胜诉后往往有种成就感,代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却往往有沉重的感受——除非离婚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妥善处理好”为原则,宜淡化胜诉或败诉的问题。

  婚姻律师,最好是婚姻问题和心理问题专家,这样在遭遇复杂的离婚案件时,处理起来才会的得心应手,而不仅仅只从法律问题入手、只解决法律问题。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没有寻找律师帮助——因为他们双方已经协商好而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寻找律师帮助的离婚当事人,其 矛盾往往双方已经无法协调解决,其中的婚姻问题往往相当相当复杂。

  如果离婚双方经济独立能力都不错,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也基本达成协议,只是就财产分割有较大争议,这种离婚案件才最适合发挥律师的专业水平——法律专长。其余的离婚案件,处理起来总体上都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我们能找到问题的根源进而“对症下药”,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

  夫妻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主要是彼此的“积怨”太深,以至于一方或双方都无法容忍对方,从而导致婚姻的解体。在已经解体的婚姻中,甚至其中许多夫妻并不是因为一方或双方的人品太差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夫妻关系“错误”的理解、夫妻之间沟通“失败 ”造成的。

  夫妻之间 沟通的失败,最典型的莫过于双方 互相或一方对另一方恶语相加,甚至施以家庭 暴力,一味地贬低对方、否定对方“存在的价值”,让对方感受不到做丈夫或妻子的尊严,以至于婚姻关系难以维系,进而解体。夫妻之间出现前述问题,总体上与夫妻双方相处的方式有关,夫或妻一方往往总是倾向于认为“错在对方”,对自己的“错”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反省。其实,对处于离婚边缘夫妻或已经离婚的双方而言,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的原因往往是“双方造成的”,甚至按照通常标准是“受害者”一方的,其自身 往往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个责任其本人往往认识不清。

  作为婚姻律师,对婚姻的理解深度应当要高于当事人,并最好成为婚姻领域的专家,只有这样才能在与当事人尤其是与对方 当事人进行沟通时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入情入理地帮助当事人分析其婚姻走向今天状况的缘由,帮助当事人理清繁杂的头绪,并为当事人走出婚姻困境进行必要的“指引”——只有这样,我们律师才能真正赢得己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钦佩,即使无法挽救当事人的婚姻,也能相对容易地化解双方 的“积怨”,能使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从而使得小孩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的得以妥善 解决。

  婚姻律师,如果不能有效地说服己方当事人,不能真正地赢得己方当事人的“佩服”,那么在协调案件时自己就提出的方案就难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同样地,婚姻律师如果不能赢得对方当事人的“信服”,那么在协调双方矛盾时,就是拿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对方也难以接受——因为对方当事人会固执地认为律师只会替自己当事人说话、而不是在公平地处理 双方矛盾。处理离婚案件,最好的结局是调解或和解结案,判决只是无奈的结局。

  处理离婚案件,最好能将双方矛盾根源找出来,并设法尽可能加以 消除;无法消除或难以消除的,可帮助双方分析走向离婚的具体原因及解决双方矛盾的“路径”,那么离婚与否、小孩 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问题也就容易迎刃而解。否则,离婚的双方必定在离婚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处理小孩抚养或财产分割时协商解决的难度相当大;就算婚离了、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依法”解决了,仍然会有“后遗症”——抚养小孩的一方,极有可能在小孩面前“诋毁”另一方,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孩子的心灵、对孩子心理健康产生相当大的消极影响;而且在行使小孩探望权的问题上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只有能处理好极为复杂的离婚案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算是“合格”的婚姻律师。庸医害人,同样的,如果我们律师对婚姻理解只停留在普通人的认识水准上,那么会因为我们对婚姻理解的肤浅,在处理一些复杂离婚案件上会“害”了当事人——不管我们主观愿望如何!比如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我们对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能因为其难以作出离婚决定而“恨铁不成钢”,因为当事人还未能作出离婚的决定时,我们的“好意”只能是拔苗助长;我们也不能简单劝其为了小孩而“凑合”着过,因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果不接受心理治疗、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观念及行为方式,受害人将永无出头之日,甚至会导致极端性的悲剧结局,只有离婚才是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唯一出路。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从常识出发,我们应当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否则 我们对当事人所作的努力许多情况下只能是事与愿违。

  要成为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学会从多角度来理解婚姻及其复杂性,应当从经济、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心理、法律等等多个角度来理解婚姻,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是婚姻家庭专家(包括对子女教育方面)与法律专家的结合。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少、往往只有一个,使得许多家长在子女教育及成长问题上格外地关注,但有些时候却又不得要领,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出现严重问题的家庭在处理子女教育问题上往往也缺乏应有 的能力,离婚不可避免地将会对子女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冲击,婚姻律师如果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有着高人一筹的专长,将会更容易赢得 当事人的信任,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就会变得相对容易。

  婚姻律师有必要与心理咨询师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与离婚相关的子女、婚姻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如果相对严重,有必要建议当事人去请教心理咨询师。如果婚姻律师在心理学方面有一定的专长,建议当事人向心理咨询师咨询心理问题时更 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婚姻律师与心理咨询师建立起业务协作关系后,在一定程度上会给自己或多或少带来婚姻案件方面的案源,婚姻心理咨询并不能解决所有来访者面临的婚姻烦恼,有些无法解决的婚姻问题只有通过离婚来解决。

  在某种意义上“懂法律”的律师多的是,但真正“懂婚姻”的律师并不多,也只有婚姻专家型律师才会在争取客户方面更具竞争力、尤其是对高端客户更具吸引力,高端客户更关注的是律师办案质量并愿意出高价格;而且专家型律师在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交流时,因其“专家”的特殊身份将使律师的观点更具权威性,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乃至案件承办法官所接受。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已是大势所趋,相信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家型婚姻律师,一方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构建和谐家庭作出我们律师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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