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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而未登记不能构成婚姻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40

  【基本案情】

  张伟(男)与李红(女)是大学同学,双方于1998年举行婚礼,亲朋好友到场祝贺。但因张伟的户口在外地,外地开证明的手续比较麻烦,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张伟与李红生育一女小雪,后张伟与单位的某女同事关系过于密切,且女儿小学的出生加重了生活的负担,两人为此经常真钞,感情恶化。于是,李红于2001年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伟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处理女儿的抚养问题。法院告知李红先补办结婚登记,但因张伟的工资收入比李红高出很多,故张伟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只承认双方为同居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党和私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判决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使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李红独自抚养女儿小学,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律师点评】

  审判实践中如果约到当事人为办理登记而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首先要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是否存在事实混一关系。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确认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存在,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法院依法判决。当然,在双方之女小雪的放为提上,虽然张伟与李红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但法院仍会使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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