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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例探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9   点击数:24

  误区一 说好自己养别再来找我

  案例:贾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小勇(8岁)由贾某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所有。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孙某认为,离婚时自己之所以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就是因为贾某承诺自行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足够支付孩子10年的抚养费了。现在又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没有道理,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每月给付小勇抚养费200元。

  具体分析: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权利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但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

  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误区二 工作都没有怎么给你钱

  案例: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确定双方之子小刚由张某自行抚养,两年后,小刚因升入初中,花销增大,故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王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给付小刚抚养费180元,至小刚18周岁止。

  具体分析:当事人没有工作,连自己谋生都很困难,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子女,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但考虑到王某暂无工作的现状,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较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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