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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03   点击数:0

一、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有赡养双方父母、抚养双方未成年的弟、妹的义务。

  6.有抚养双方继子女、收养子女的义务。

二、有效婚姻条件是指什么

  有效婚姻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进行结婚的真实自愿。

  进行结婚登记时,只要有一方是出于被胁迫或威胁而结婚的,那么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在相应的合理期间内,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存在。

  2.达到法定婚龄。

  虚报年龄进行结婚登记的,在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到达法定婚龄前,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3.非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

  直系血亲或旁系三代以内进行结婚的,婚姻中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4.符合一夫一妻制。

  不符合我国的一夫一妻,其中一方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5.无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个目前无具体规定,实践操作中按照医学规定来审理。

三、婚姻终止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婚姻终止的情况具有有如下几种:

  1.夫妻离婚,即配偶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自离婚协议登记生效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时起,婚姻关系即告终止。

  2.婚姻被撤销,出现了胁迫、隐瞒疾病等情形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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