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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效力如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29   点击数:0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大事项,双方应当在婚前充分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种婚姻是否有效?被隐瞒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答案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寻找。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属于可撤销而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当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非婚姻自始无效。

如何认定“重大疾病”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认定。该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具体而言,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畴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以及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疾病都属于“重大疾病”。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被隐瞒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一年,撤销权即告消灭,婚姻继续有效,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处理。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原《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调整为可撤销婚姻,把婚姻效力的决定权交还给了当事人。

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即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只要双方知情且自愿结婚,法律便予以认可;而若患病一方隐瞒实情,另一方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将选择权交给了无过错的一方。

综上所述,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并非一律无效,而是赋予被隐瞒方撤销权。被隐瞒的配偶应当在知道实情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权,以免丧失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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